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Committee of Cardio-cerebral-Vascular of GSC)于1995年成立,于2018年正式更名为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心血管病分会,是中国老年学学会的分支机构,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合法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心血管病学研究、咨询服务的全国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主要由老年科、干部医疗科、神经科、心内科等从事老年心血管病防治工作的临床医师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血管病分会将对地方老年心血管病分会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心血管病专业医师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努力提高老年心血管病的临床诊治和科研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制定本章程。本分会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其名称为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心血管病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由从事老年心血管病工作的单位和专家、学者及支持老年心血管病科学事业的企业家组成。
第三条 本分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以顺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为宗旨,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我国从事老年心血管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老龄医务工作者,为推动老年心血管疾病的研究,探索、推广诊治心血管疾病的新方法、新技术、新模式,促进我国老年心血管病专业的科学、规范、有序地发展,为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幸福、快乐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研究领域是心血管疾病。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分会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规划;
(二)组织、指导会员开展心血管疾病的研究;
(三)组织心血管病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老年学学术交流;
(四)开展心血管疾病知识的宣传与专业培训工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组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心血管疾病诊断、防治队伍;
(六)对团体会员的直属执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
(七)总结、交流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本工作领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接受总会交办的任务,开展有关方面的业务咨询,并就心血管事业的重大问题向总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关心和支持心脑血管病事业以及从事心血管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心血管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专家学者等,凡具备下列条件并承认本分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团体会员
1. 拥护本分会章程;
2. 志愿加入本分会并承担会员义务;
3. 心血管领域的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 拥护本分会章程;
2. 志愿加入本分会并承担会员义务;
3. 从事心血管病专业的医务工作者。
(三)义工会员
1,拥护本分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分会;
3.自愿奉献个人的精力、才能和时间,在无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老年人提供心血管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4.义工会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享有本分会组织项目的优先获得权;
(四)获得本分会为会员提供的国内外有关心血管专业的各项信息咨询服务;
(五)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分会的各项工作,宣传本分会的思想和理念,维护本分会的利益和信誉;
(二)执行本分会协议,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全体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听取或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通过并修改分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在分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干事领导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六)讨论通过分会成员的入会退出资格。
第十四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不超过10名),总干事1名,任期均为五年。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连任,期满可以聘请为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
(二)提出分会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的主要思路;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主持常委会议;
(五)督查常委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听取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工作汇报;
(七)向常务理事会推荐总干事、各工作分会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主任委员的工作;
(二)具体分管和负责分会的部分工作或各工作分会的工作;
(三)完成主任委员和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总干事职责
(一)负责本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总干事及日常办事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日常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费合理使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个人的资助;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人员工资、办公费用;
(二)专业网站、杂志、会刊、重要资料及有关宣传费用;
(三)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笋业的发展,不得私自分配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分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经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总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分会的所有资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来源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计同意。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形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委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分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