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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
“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共建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平台优势,助力科研人员与多方主体实现更高效、更深度的对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普及和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会“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共建单位(以下简称共建单位),是指经学会认定,积极参与“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实践的单位。
第三条 “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共建单位建设工作遵循均衡布局、注重实效、规范运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会下设“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学会学术部承担。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共建单位类型和条件:
(一)市场主体、社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失信记录,参与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具有典型经验做法。
(二)科研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失信记录,开展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相关领域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科研能力的单位。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为老服务工作方面具有典型经验做法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书。学会对申报书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赴申报单位实地考察。经学会审核通过的单位成为学会“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共建单位。
第三章 协同创新
第七条 学会将通过组织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探讨灵活多样的创新实践方式并不断完善。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学会组织共建单位协同开展科研工作,委托共建单位承办相关活动,对共建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例如专家咨询、学习交流、参与课题、数据共享、经费支持等。
第九条 共建单位作为学会数据采样点,定期向学会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条 共建单位应及时向学会报送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例如论文、著作、报告、标准、专利、软件、产品等。
第十一条 学会向专业学术期刊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典型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学会通过相关途径向相关部门报送优秀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智力支撑。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创新实践过程中的典型共建单位、典型经验做法,学会将及时总结并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在日常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醒、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一)不能正常参与工作的;
(二)不能按期按质报送数据和研究成果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现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