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政策引导】首部系统支持养老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政策(附件)
发布时间:2019-03-18
来源: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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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共 16 项)

(一)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对于 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1.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3.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4.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5.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 30 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 27 项)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3.将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

4.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

5.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6.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采取金融支持措施(投资补助□    信贷融资□    债券融资□    基金支持□    政府购买服务□    融资担保□),从中选取一项或多项。

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6.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 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3.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 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2.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3.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4.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 40、50 人员等重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

5.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6.地方政府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政策,请注明。 


附件 2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一、 必选项

1.确保将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2.确保将政府提供的物业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运行情况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

3.提供约定数量的床位用于普惠性公益性养老用途,在维持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其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建立价格随 CPI 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管。

4.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床位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并到政府价监部门备案。

5.养老床位长期持有经营,不对外分割销售。不以办理会员卡、发行金融产品等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6.通过自营或者联合服务型企业,开展面向周边社区居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7.严格遵守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防范各种骗保行为。

8.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以及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约等方式强化医养结合能力。

9.承诺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10.    对接当地“时间银行”,接受志愿者来机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

11.    依法经营,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12.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资金投入, 采取针对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二、自选项

1.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失能失智老人的评估体系和分级照护体系。

2.配合政府严格管理各类补贴的发放,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3.对于有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可以享受本公司在全国各地布局的养老机构,在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可“候鸟式”交互使用。

4.对本地区薄弱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进行结对帮扶。

5.为地方提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宣传等有关公益性服务。

6.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养老照护服务专业化培训。

7.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措施。
 


附件 3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 以下简称“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 2019—2022 年,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实施方案旨在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城市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政府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合作协议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资金分解下达的责任主体,城市政府是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需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及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 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文件;城市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遴选方式

第十条 通过新建,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同时包含以上两类内容的体系化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 45 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每张床位2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 10000 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 184—2017)的规定执行,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床均面积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建设标准的下限。

第五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项目前期深度,优先遴选符合支持条件且前期成熟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照在建和开工前阶段(包括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招投标等)、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等)以及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阶段

(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梯次对项目排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成熟度,统筹考虑区域、人口等因素进行平衡。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 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政府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城企联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于每月10日前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予以通报。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

(二)对申报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拖延或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城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将其移除专项行动参加城市库,并在一定时期内不接受其参与申请。

(一)未按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的;

(二)未按时提交政策支持承诺函或违反承诺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受理其申报项目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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