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1 来源: 老龄健康司
国卫老龄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老年友好社会建设,经中央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决定在全国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探索建立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在全国建成5000个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到2035年,全国城乡实现老年友好型社区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支持对老年人住房的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维修和配备,降低老年人生活风险。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援救助功能。定期开展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家庭用水、用电和用气等设施安全检查,对老化或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改造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加强社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绿化和美化社区,营造卫生清洁、空气清新的社区环境。
(二)方便老年人的日常出行。加强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加强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新建城乡社区提倡人车分流模式,加强步行系统安全设计和空间节点标志性设计。
(三)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定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开展老年人群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制定满足不同老年人群营养需求的改善措施。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建设医养结合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养老服务。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社会化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紧急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精神慰藉、康复指导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的工作机制。
(四)扩大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活动,参与社区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事业,支持社区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和志愿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改造或修建综合性活动场所,配建有利于各年龄群体共同活动的健身和文化设施,为老年人和老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满足老年人社会参与需求。
(五)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社区自设老年教育学习点或与老年大学、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在社区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发展农村社区的老年教育,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手段,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普及、休闲娱乐、健康知识、艺术审美、智能生活、法律法规、家庭理财、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区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加大对“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宣传。开展有利于促进代际互动、邻里互助的社区活动,增强不同代际间的文化融合和社会认同。
(六)提高为老服务的科技化水平。提高社区为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利用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有效对接服务供给与需求信息,加强健康养老终端设备的适老化设计与开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依托智慧网络平台和相关智能设备,为老年人的居家照护、医疗诊断、健康管理等提供远程服务及辅助技术服务。开展“智慧助老”行动,依托社区加大对老年人智能技术使用的宣教和培训,并为老年人在其高频活动场所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示范创建阶段(2020-2022年)。2020年,启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2021-2022年,在全国创建2000个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为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阶段:示范推进阶段(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2023-2025年,在全国再创建3000个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阶段(2026-2030年)。认真总结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加强工作宣传,扩大创建范围,开展中期评估,到2030年底,老年友好型社区在全国城乡社区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四阶段:全面评估阶段(2031-2035年)。大力推广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经验和工作机制,评估创建效果,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覆盖面,到2035年底,全国城乡社区普遍达到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
四、工作流程
(一)制定计划与组织推动。在示范创建和示范推进阶段,国家每年为各省(区、市)分配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数量指标。各地要制定创建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分期分批推选符合条件的示范性社区。
(二)自愿申报与县级初核。符合条件的社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在社区内公示,经县级初审通过后,报送省(区、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复核。
(三)省级复核与推荐。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对参评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推荐本省(区、市)的参评社区。
(四)国家评审、公示、命名与授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通过组织专家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进行公示后予以命名并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工作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大投入保障。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要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创建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参评社区对标对表,认真对照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详见附件2)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过程不走样,创建标准不打折扣。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不断完善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合理、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加大对已命名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的抽查和公开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创建后工作质量下降、老年人满意度不高的社区将撤销命名。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幸福老年人”的理念,努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扩大创建工作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附件:1.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
2.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全国老龄办
2020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
申报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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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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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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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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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工作报告(不超过2000字,包括基本情况、实施方案、自评情况等,可另附页)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初核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复核与推荐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试行)
一、城镇社区
(一)居住环境安全整洁
1.定期对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家庭用水、用电和用气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入户排查,对老化或损坏的及时改造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2.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援救助功能,鼓励为老年人家庭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设备。
3.定期开展老年人安全知识讲座,提高老年人安全知识水平,鼓励老年人参与社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4.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等方式对老年人家庭实施住房适老化改造,对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和维修,降低老年人生活风险。
5.加强社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绿化和美化社区,营造卫生清洁、空气清新的社区环境。
6.做到社区内垃圾清运及时、无卫生死角、无暴露积存垃圾。帮助老年人学习垃圾分类知识,鼓励和协助老年人实施垃圾分类回收。
(二)出行设施完善便捷
7.加强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满足老年人基本安全通行要求。老年人口、残疾人口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坡道、休息座椅等无障碍设施设备。
8.普及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重点是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
9.社区道路和公共设施建筑物内外设置清晰明确的标识系统,标识的安装安全牢固。
10.老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附近设置公共厕所,有条件的社区设置无障碍公共厕所,并配置紧急呼叫设备。
11.社区步行道路满足安全便利要求,保证步行道路平整安全,消除步行障碍物,严禁非法占用小区步行道。步行道路、台阶、活动场地等设施设置照明设施,保持安全通行的亮度。
12.社区道路系统设计人车分流,机动车道路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13.社区道路系统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社区服务便利可及
1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定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相关要求。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
16.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康复、护理床位,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
17.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18.采取健康宣传栏、健康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年健康核心信息、失能预防核心信息和阿尔茨海默病预防与干预核心信息等健康知识,普及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健康科学知识。
19.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2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包括康复辅助器具在内的老年用品,并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指导。
21.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定期探访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22.以多种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代购、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23.按照社区老年人需求,持续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24.开展老年人防诈骗知识与技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非法侵害的能力。
25.社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涉及老年人的纠纷及相关事务。
26.鼓励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等志愿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非专业性的养老服务。
(四)社会参与广泛充分
27.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居民代表会议有老年人代表参加,社区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服务项目或活动时,充分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
28.建立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实行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9.积极开展社区“银龄行动”,拓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支持老年人广泛参与社区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事业。
30.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依法依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自身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31.成立社区老年文体团队,方便老年人就近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32.为老年人和老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改造或修建综合性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社会参与和文化生活需要。
33.定期了解老年人对社区参与的需求及意见,促进老年人广泛参与社区活动,融入社区。
34.在社区设立公益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引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和志愿活动。
35.鼓励社区自设老年教育学习点或与老年大学、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在社区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普及、休闲娱乐、健康知识、艺术审美、智能生活、法律法规、家庭理财、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
36.丰富老年教育教学方式,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资源,因地制宜,方便老年人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学习团队,满足老年人自主学习的多样化需求。
(五)孝亲敬老氛围浓厚
37.对社区老年人开展积极老龄观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增强老年人的自尊、自强、自爱意识。
38.倡导全体社区居民树立积极老龄观,积极看待老龄社会,积极看待老年人和老年生活,积极做好全生命周期养老准备。
39.每年开展“活力老人”等践行积极老龄观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宣传活动。
40.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区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加大对“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宣传报道。
41.评选宣传“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强化子女的尊老敬老意识。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社区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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