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年心理分会(下称本会)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下称总会)的分支机构。为加强本会内部管理,根据《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和《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年心理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eropsychology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Gerontology and Geriatric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的专业学术团体,是从事老年心理学相关领域研究及服务的专业人员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的分支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主动联合多学科力量,不断创新心理社会服务的技术和手段,努力提升心理学在我国健康老龄化与积极老龄化事业中的服务能力,坚持“扎根实践”和“学科融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健全老年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的社会服务机制,有效促进我国老年人群的心理健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华龄颐养精神关怀服务中心(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909, 邮编100029)。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专业范围:本会的研究领域是老年心理学,包括认知功能老化及维护、心身疾病及保健、心理健康及家庭社会支持、精神卫生及社区康复、心理发展与社会参与等内容。
第七条 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创建国际国内学术与交流平台,促进老年心理学术成果的交流与合作。
(二)通过数据和调研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
(三)开发老年心理健康管理相关的专业课程和技能提升方案,搭建社区服务实践基地,提升岗位培训能力。
(四)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开展老年心理学科普宣传和公益性讲座。
(五)探讨并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的专家共识,指导社区工作实践。
(六)促进老年心理学基础研究,培养专业学术人才。
(七)提升老年心理学应用研究,加强服务产品开发和社会效益。
(八)承办总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承认本会章程的老年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工作部门,及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2、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老年心理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本会每五年进行一次换届,所有会员需重新登记确认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须经分会两位会员介绍或本单位推荐),经本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聘书。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表和协议书,经本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聘书。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会出版物、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自愿加入本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报送调研成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做损害学会声誉的行为;
(五)依照本会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常任委员、总干事、副总干事、 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换届选举时,由总会领导或代表,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被推荐的下届委员候选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选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和副总干事。选举前提名主任委员和总干事向总会报批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结果(主任委员、总干事)上报总会并经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总干事、副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主委办公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和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及副总干事人选。
第十九条 本会总干事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总会及各分支机构、其他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总干事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和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年会或国际会议之前或期间召开),讨论决定本年度重要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本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第五章和第七章,以及《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