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养老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宗旨
以人才引领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实现“健康老龄有尊严,幸福生活有保障”愿景。开展“医养护健社”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人才标准和规范研究,推进养老行业和老年健康服务专业教育,促进人才教育培养同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推动养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助力老年人度过健康晚年、品质老年,助力健康老龄化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 养老人才发展专委会五大职能
(一)履行总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总会批准、授权或委托的项目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国际国内的交流合作,向总会提供养老行业和老年健康服务专业教育发展动态,对法规、政策、管理、服务、技术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才教育培养与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
(三)开展“医养护健社”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人才标准和规范研究,推动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四)开展养老产业和老年健康管理领域的学术研究、科普培训、咨询服务、人才评价、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五)积极支持总会信息化建设,主动、及时共享活动信息和相关数据。开展养老人才的宣传,举办综合性专业刊物及公众号。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养老人才发展专委会,是集聚多学科、跨领域、多视角研究中国养老人才的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学术平台,成为配合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支重要智库力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应对任务愈加艰巨,既面临挑战又充满机遇的大背景下,养老人才发展专委会将立足养老事业的人才需求,团结更多的人才研究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肩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养老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养老人才专业发展委员会(下称本会)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下称总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和《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全国养老事业(产业)人才开发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养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搭建养老发展人才的政策研究、学术研究和实践交流平台,推动养老人才理论研究,促进养老人才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有效供给。团结组织全国老年教育的研究机构、教学组织、社会力量等,共同搭建老年教育的学术研究和实践交流平台,推动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推动我国老年教育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开发老年教育服务标准,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产品,链接产业行业,促进我国的老年教育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创建学术和实践交流平台,促进养老事业(产业)人才发展领域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养老人才发展的政策研究、理论研究,推动现代养老人才发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研究开发养老人才发展相关的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发展;
(四)研究开发相关的全生命周期培养课程,推动课程的标准化与产品化发展;
(五)建立养老人才发展及全生命周期师资培养计划及实践基地;
(六)整合资源,建立产业合作机制,促进人才要素多元化发展;
(七)承办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会员
承认总会章程和本会规则,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养老产业相关领域,以及从事养老人才发展的理论界和企业界人士。
2.符合经本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第五条 专业委员
1.在养老人才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成果,或者在养老产业从事管理工作,热心本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符合经本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二)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自愿加入本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规则;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报送调查研究成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总会章程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本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第五章和第七章,以及《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实施。